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6月14日做出的895/2006/EC1号决议和896/06/EC2号决议,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下列条款:
持有申根国家3或新的欧盟国家4有效签证或居住证、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签发的居住证的第三国公民,可以不用申请拉脱维亚中转签证即可在拉脱维亚中转过境进入申根国家、新的欧盟国家、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返回其居住国,或者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去往第三国。
[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6月14日做出的895/2006/EC号决议描述的是控制境外公民的一个简单体系,基于由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单方承认的某些文件,等同于这些国家签发的公民过境签证。
[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6月14日做出的896/2006/EC号决议建立了一个用于控制境外公民的简单体系,基于成员国对于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签发的某些用于从这些国家中转过境的居住证的单方承认。
[3]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4]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决议条款不用于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居住证
居住证是授权外国人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居住一段时间(临时居住证)或永久居住(永久居住证)的文件。如果您希望半年之内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居住90天以上(从入境的第一天算起)以便进行商业交易、或作为个体户在拉脱维亚共和国工作或居住,您必须获得一张居住证。
在递交相关文件之前,您的邀请人应当向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 外国人服务中心或领土办公室 提请批准邀请函。
申请拉脱维亚共和国居住证应当递交的基本文件:
请注意,必要情况下,负责官员有权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
申请居住证的外国人必须由本人将所需文件递交大使馆。外国人有权以拉脱维亚文、英文、法文、俄文和德文递交居住证申请文件。外国签发的文件必须根据1961年10月5日签署的《海牙公约》的监督条款得到法律许可或证明,国际协议另行规定的除外。如果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部门签发,应当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可。
荧光或 X 光检查结果证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居住证申请文件审查税:
- 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收到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 - 70 拉特( 1100 RMB )
- 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收到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 - 170 拉特(2650 RMB )
- 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之内 - 220 拉特( 3400 RMB )
签证手续费 - 30 拉特 ( 480 RMB )
国家税和签证手续费必须在提交相应文件以前交纳。
获得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外国人应当申请有效期为 30 天的长期签证。 抵达拉脱维亚共和国后,外国人应当亲自前往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外国人服务中心或地区办事处并领取居住证。
更多信息请参见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主页 www.am.gov.lv 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主页 www.ocma.gov.lv 。
请在来使馆申请签证之前通过电子信箱或电话进行预约。我们要求您提供您的邀请函号码以便进行提前确认。
签证申请表*
在拉脱维亚使用的文书认证
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为拟送往拉脱维亚使用的中国文书提供认证办理服务。
认证办理过程分以下几个步骤。由中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文书需要提供:
- 英文或俄文翻译件
- 公证人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认证
- 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认证
提交使馆认证的文书,当事人需要填写申请表(请参阅附件),并出示其护照。
根据提交文书的特点,法人实体文书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或者是首席执行官指定的
代表提交。
根据提交文书的特点, 提交文书的自然人是:
- 文书当事人
- 持有公证人委托书,由(1)中的文书当事人指派的人员
- 在提交文书中证明亲属关系的,(1)中的文书当事人的亲属
文书在提交日后的七个(7)工作日内予以认证。
每件文书的费用是: - 自然人80元人民币;
- 法人机构160元人民币。
紧急文书在48小时内予以认证,节假日除外。
每件文书的费用是: - 自然人160元人民币;
- 法人机构320元人民币。 |